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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熟悉)
(一)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熟悉)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主要是提高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主要是调低折算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提高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三)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规模确定,实时监控。
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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