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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监管措施(熟悉)(重点提示以下几条)第二,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三、法律责任(熟悉)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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