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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之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1/28 14:07:08 字体:

  1.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1)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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