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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所的监管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融资融券活动出现异常,可能危及市场稳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要求证券公司予以说明,并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四)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
(五)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交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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