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移动硬盘(u盘)存储设备、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无纸化考试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操作。
第六条 在进行考试操作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对考生本人与二代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逐一核对,检查是否与本人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检查考生操作情况,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由考生本人签名后,向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试期间所在的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向外界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移动硬盘(u盘)存储设备、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无纸化考试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操作。
第六条 在进行考试操作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对考生本人与二代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逐一核对,检查是否与本人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检查考生操作情况,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由考生本人签名后,向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试期间所在的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向外界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