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纸化考试是指: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模式。
第三条 无纸化考试的电子试题、题库、试卷及考生成绩传输、保管、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保密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各级财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无纸化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全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无纸化考试的各项考务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局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分别负责本市和区直驻邕单位(以下统称各考区)的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无纸化考试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考务规则等规定;
(二)统一组织编写、管理无纸化考试题库,确定试题的组卷策略;
(三)组织实施全区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考区无纸化考试的考试组织工作以及考风、考纪,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五)按规定公布无纸化考试的报名时间、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等;
(六)负责制定全区无纸化考试考点管理办法,确定考点认定的统一标准;
(七)统一确定无纸化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
(八)其它无纸化考试的全区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考区工作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场编排、选聘培训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等考试工作;
(二)对本考区的考生资格、报名信息、免试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负责本考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考区考点的评估、选定、管理、监督等工作,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五)负责本考区考试的考风、考纪工作;
(六)负责本考区试题、题库接收、分发和考试成绩上传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七)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考区应当配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人员,做好人员培训,确保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考区应当在每场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将本考区本场考试的考风考纪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每天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当将考生考试成绩按安全保密有关要求上传至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地址。
每期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当汇总所有考生考试成绩按安全保密要求上传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地址。
第三章 考试科目设置
第十条 全区无纸化考试科目统一为三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式。考生必须在一次报名考试中通过全部报考科目的考试方为有效,成绩不进行累积。
第十一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免试条件的考生,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个科目考试。
第四章 考试日期和时间
第十二条 全区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2次,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全区报考人数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况增减考试次数。具体报名、考试日期等事项以自治区财政厅当年公布的考试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无纸化考试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统一为每科50分钟。报考三个科目和两个科目的考试实行连续考试,即三个科目考试连续在150分钟内完成,两个科目考试在100分钟内完成。
第五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无纸化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地级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所在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在该县(市、区)增设无纸化考试考场。
第十五条 各考区无纸化考试计算机考场由各考区组织建设。
各考区考场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能保证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各考区应严格按照无纸化考点有关考试建设标准建设或选取符合标准的考点,并根据各考区报考人数确定考场数量及考试用电脑数量,做好考场的各项安排工作。
第六章 考试用书及培训
第十六条 无纸化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订的考试大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自治区财政厅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七条 各考区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师资、教材的管理。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各种考前培训。
第七章 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各考区应当建立健全考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试题、题库、试卷和考生成绩传输、保管、交接以及监考等关键工作岗位应当配备2人以上负责,并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各考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无纸化考试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
对于违反考试有关制度和工作纪律者,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考区应当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制订规范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纸化考试是指: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模式。
第三条 无纸化考试的电子试题、题库、试卷及考生成绩传输、保管、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保密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各级财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无纸化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全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无纸化考试的各项考务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局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分别负责本市和区直驻邕单位(以下统称各考区)的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无纸化考试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考务规则等规定;
(二)统一组织编写、管理无纸化考试题库,确定试题的组卷策略;
(三)组织实施全区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考区无纸化考试的考试组织工作以及考风、考纪,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五)按规定公布无纸化考试的报名时间、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等;
(六)负责制定全区无纸化考试考点管理办法,确定考点认定的统一标准;
(七)统一确定无纸化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
(八)其它无纸化考试的全区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考区工作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无纸化考试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场编排、选聘培训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等考试工作;
(二)对本考区的考生资格、报名信息、免试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负责本考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考区考点的评估、选定、管理、监督等工作,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五)负责本考区考试的考风、考纪工作;
(六)负责本考区试题、题库接收、分发和考试成绩上传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七)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考区应当配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人员,做好人员培训,确保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考区应当在每场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将本考区本场考试的考风考纪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每天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当将考生考试成绩按安全保密有关要求上传至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地址。
每期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当汇总所有考生考试成绩按安全保密要求上传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地址。
第三章 考试科目设置
第十条 全区无纸化考试科目统一为三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式。考生必须在一次报名考试中通过全部报考科目的考试方为有效,成绩不进行累积。
第十一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免试条件的考生,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个科目考试。
第四章 考试日期和时间
第十二条 全区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2次,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全区报考人数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况增减考试次数。具体报名、考试日期等事项以自治区财政厅当年公布的考试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无纸化考试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统一为每科50分钟。报考三个科目和两个科目的考试实行连续考试,即三个科目考试连续在150分钟内完成,两个科目考试在100分钟内完成。
第五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无纸化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地级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所在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在该县(市、区)增设无纸化考试考场。
第十五条 各考区无纸化考试计算机考场由各考区组织建设。
各考区考场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能保证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各考区应严格按照无纸化考点有关考试建设标准建设或选取符合标准的考点,并根据各考区报考人数确定考场数量及考试用电脑数量,做好考场的各项安排工作。
第六章 考试用书及培训
第十六条 无纸化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订的考试大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自治区财政厅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七条 各考区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师资、教材的管理。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各种考前培训。
第七章 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各考区应当建立健全考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试题、题库、试卷和考生成绩传输、保管、交接以及监考等关键工作岗位应当配备2人以上负责,并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各考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无纸化考试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
对于违反考试有关制度和工作纪律者,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考区应当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制订规范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