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会[2011]41号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信息化工作建设的要求,2010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桂财会[2010]63号),统一部署我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目前,大部分市、县(区)财政局已按照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组织采信息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区仍有部分市、县(区)及区直单位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从2011年4月1日起,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开始启用,信息采集工作是保障系统和平台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每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关系到每位会计人员切身利益。前阶段我区新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整改,信息采集功能得到修改完善,为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区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切实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信息采集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6月30日按时完成全区信息采集工作任务。现将进一步加快我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组织工作
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完整性,做好与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调转平台的链接,确保我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理解执行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指导、监督全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认自治区本级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组织、确认工作;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组织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和区直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进信息采集工作。
(一)自治区本级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1.区直各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本部门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方案,于5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备案。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安排:对本系统会计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宣传,动员会计从业人员上网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录入,按照会计从业人员新基本情况表要求,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核对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统一报到我厅(会计管理处)进行确认、归档。区直各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主动协调人事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力积极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2.区直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实行集中确认。在区直各会计从业人员上网完成信息录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根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编制区直单位信息采集确认工作时间表,在2011年6月前分批集中进行信息确认工作。区直各主管部门按时间表规定时间,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携带个人原始资料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确认。原始资料包括:个人信息采集表(单位盖章)、会计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珠算等级证、电算化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1.各市、县(区)财政局加大信息采集组织工作力度,完善本地区组织工作方案,充实人力,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快信息采集工作进度。各市财政局于5月31日前统一报送加快工作进度方案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做为考核各市会计管理工作依据。
2.熟练运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提高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水平。新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处于运用初期阶段,仍存在不少缺陷在今后加以改进完善。各市、县(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克服困难,不等不靠,主动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管理系统使用方法,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制定完善本级系统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与政务窗口工作流程衔接,明确工作岗位责任,通过各种媒体对社会公布信息采集要求和办理流程。改进完善信息采集现场确认工作环境和条件,在政务窗口或会计管理部门设专人办理确认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耐心做好政策解答工作,方便服务广大会计从业人员。
3. 各市财政局每周周末上报本地区信息采集工作进度表(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每周核对、反馈、公布各地区信息采集工作进度情况。
二、统一通过全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一)全区所有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包括未上岗注册会计从业人员,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办理信息采集。方法一:打开广西财政会计网主页,在“个人业务”栏目点击“信息采集”图案,进入“填写申请表”页面,认真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信息、上传照片、打印申请表,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单位公章(没有工作单位无需盖章)。方法二:点击广西财政会计网主页“会计许可”菜单,分别点击“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然后进行同上方式操作。
(二)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时,经核对,发现系统已存信息与个人现时情况不符合,一并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无须另行申请信息变更。经信息采集确认后,会计从业人员今后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则通过信息变更程序办理。
(三)各会计从业人员须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确认,才能办理上岗注册、继续教育登记等其他业务。系统试运行期间,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未办理个人信息采集业务,已经申请办理上岗注册、信息变更和继续教育登记等其他业务的,须重新上网登陆系统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四)各会计从业人员上网完成信息录入后,须到申请表所列受理机构(签发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完成信息采集核对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须通过系统“信息采集”菜单中的打印功能在申请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打印信息采集确认记录。
三、其他
区直各主管单位、各市财政局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进度材料要求用文字版(A4纸型)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任莉、潘玲丽
联系电话:0771-5331603、5331605、5318020(传真)
电子邮箱:gxkjkb@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8楼807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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