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1]18号、黑财会函[2011]14号文件要求,推动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加速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接口,完成信息对接,现将全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范围
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方式
为降低我市会计从业人员负担,方便会计从业人员参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减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我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形式定为:在2012年12月31日前,会计人员可自行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官方网站(龙江会计网),参加黑龙江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补全,不需到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会计从业人员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会计从业人员如需变更身份证号、姓名等重要信息,需到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
我市统一采集信息开始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此前已办理跨省调转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应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统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要求,为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也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我市今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做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原14位档案号码,在《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改称“管理号”,打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IC卡号/IC card”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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