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考试的关键词,更有利于去应对考试中的客观题,网校老师吴福喜以填空题形式出了份背诵稿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 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基本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2、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3、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守法)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4、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1)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2)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目的
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特点
(1)针对性:根据教育对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2)适应性(3)灵活性
4、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5、学时要求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1、概念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级别
(1)高级职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2)中级职务:会计师
(3)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相关规定
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b.守法 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高中以上学历
2、中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b.守法 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硕士1年 博士0年
3、副高级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4、正高级会计资格
评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3、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二)将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二)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得白条抵库。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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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 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基本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2、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3、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守法)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4、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1)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2)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目的
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特点
(1)针对性:根据教育对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2)适应性(3)灵活性
4、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5、学时要求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1、概念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级别
(1)高级职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2)中级职务:会计师
(3)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相关规定
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b.守法 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高中以上学历
2、中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b.守法 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硕士1年 博士0年
3、副高级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4、正高级会计资格
评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3、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二)将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二)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得白条抵库。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