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财经法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五)价外费用及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应该在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财经法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五)价外费用及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应该在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