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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会计监督

2013-03-29 15: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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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所谓三位,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2.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4.《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构控制与职务控制】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控制】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利,是指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

  其二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控制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

  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等。

  2.授权审批控制

  授权批准形式通常有: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

  3.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各项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编报等而进行的控制。

  4.财产保护控制

  (1)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

  (2)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

  (3)限制接近。

  5.预算控制

  6.运营分析控制

  7.绩效考评控制

  常用的控制方法还有:内部报告控制、复核控制、人员素质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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