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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5-22 17:45  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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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确保会计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二、培训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培训内容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

  (二)各区县财政局、经备案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财政局指导下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一)视同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符合下列条件,并在2013度取得相应合格成绩或学历(学位)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相应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

  1、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2、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点击“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签署姓名。

  2、会计人员携带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符合申请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3、区县审核人员对会计人员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信息进行核对。如确认符合视同继续教育条件,由审核人员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及审核日期。

  4、网上审核通过后,北京会计网自动增加会计人员所申请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5、《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由所选择的办理区县存档备查。

  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参加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年度截止到2011年。

  2、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财政网站公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

  七、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培训机构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各项规定,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分月培训计划(包括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与2013年继续教育)应于每月(从5月开始)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导入会计管理系统并上报学员考勤情况。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制定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如实上报学员考勤情况,严格禁止只收费不培训。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5、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时。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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