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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税款征收

2013-07-02 1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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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广东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税款征收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现行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依法

  (三)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

  (四)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五)开具完税凭证

  (六)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凭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

  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7)委托代征。

  (8)其他征收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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