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衔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通知》(财会[2013]3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意见》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报名考试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在中山市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允许在本市有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不得重复报考。
(二)考生报名须提交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证书正本及彩色半寸相片二张,市会计学会、各镇区财政分局(指定培训点)受理报名。
二、报考时间
(一)报名时间为2013年8月5日起,按报名的先后次序安排考试日期。
(二)考试时间拟分二个时段,分别为:2013年11月1日至30日;2014年3月1日至31日。
三、有关须知
(一)考生剩余科目考试不通过的,重新报考时,统一执行73号令第十一条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的规定。
(二)中山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从2013年8月6日起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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