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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大事记
时间 事件
1948年 成立
1995年3月18日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
2003年12月27日 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主要职责:P4)
(2)职能演变过程
时间 职能
1948—1984年 同时承担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自1984.01.01起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003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行使。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大事记
时间 事件
2003年4月 成立
2003年12月27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监管范围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3)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4)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5)监管目标(4个)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6)监管标准(6条)
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7)监管措施(5个)
3、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2000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队,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2)协会宗旨: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截止07年1月共70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准会员(截止07年1月共37家,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银行业协会)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截止07年4月,协会共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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