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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贷前调查人提交的“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面谈记录及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审查后在“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审批。
(2)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流程
①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个人信贷业务报批材料清单”、“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操作规程规定需提供的材料等。
②贷款审批。审查内容:借款人资格和条件;借款用途;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借款人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贷前调查人贷款建议的合理性;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合规性、有效性;其他相关事项。
③提出审批意见。单人审批时,贷款审批人直接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双人审批时,只有当两名贷款审批人同时签署“同意”意见时,审批结论意见方为“同意”。
④审批意见落实。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及时通知借款人,退还有关材料并解释原因,同时将记录存档;对需补充材料的,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查、审批;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要求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和发放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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