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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管理
4.1 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4.1.1 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行,商业银行股东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在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于银行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银行和股东的利益,从而在股东大会上选出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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