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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管理
4.6 金融创新
4.6.3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但是,国内外银行在业务实践中,存在很多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和行为。尤其是创新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中国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比较低,银行在创新中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更为严重。近年来,银行客户反映其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很集中,有的问题甚至已经引发诉讼。
具体来看,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银行需要特别注意从审慎尽责、充分信息披露、引导理性消费、客户资产隔离、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客户教育六个方面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1.审慎尽责
在开展创新业务时,银行必须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基本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按相应的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从客户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同时,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和利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从客户那里获得的信息。
2.充分信息披露
银行创新产品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为了便于客户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妥善的选择,银行必须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3.引导理性消费
银行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要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做好客户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
4.客户资产隔离
银行开展创新业务时,要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买者自负”的含义是,产品的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也要自己承担决策风险,这也是目前各国通常不会因为股市的涨跌而向投资者提供赔偿的原因。
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涵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投资者在购买新的金融产品时,不能只关注预期的高收益,还要了解和认识其中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买者自负”也要求产品提供方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进行适当的披露,尽可能避免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存在很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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