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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管理
4.2 资本管理
4.2.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从而获得了“核心”资本的名称。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由于附属资本在质量上要弱于核心资本,而且其中还包括有一定偿还期限的债务,因此,它在监管资本中所占比例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指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3)优先般,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可转换债券,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中国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混合资本债券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长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优于股权投资。
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要计入附属资本,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2)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中国银监会批准。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是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其他债务(如银行存款)的债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10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3.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之所以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主要是在银行出现损失时,银行不可能拿这些项目所对应的资金来弥补银行所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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