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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管理
4.2 资本管理
4.2.4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对上述三类银行,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上述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针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前述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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