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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一、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虽然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既然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即视为各家会员单位所承诺的行业自律规范,在银行业界存在一定约束力。
①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合规及银行内部合规职能》第三条的规定来看,违反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被视为合规风险。
②银监会于2006年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基于此,当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操守时,其所在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③为维护银行业健康稳健经营,保持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于严重违反本职业操守的行为,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对于因违反操守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通报银行业协会,由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使不具备职业操守要求的人员丧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机会。
二、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其解释权必然归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所属各会员单位在对本操守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歧义时可提请协会进行解释。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可以在必要时为方便广大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解主动对本操守进行释义。
同时,由于本职业操守是中国首部系统的、较完整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在实践中,本职业操守还将被中国银行业协会逐渐补充、修改完善。
三、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职业操守经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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