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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而形成的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协助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履行职责,实现董事会、至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董事会和相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至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关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接受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协助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工作;
(三)向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领导下,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确保内部审计活动能满足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需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根据需要,委派给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包括:
(一)进行舞弊调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三)执行特别专项审计;
(四)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五)其它。
第四章 协助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工作,充分履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协助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与其监督职责相关的合法性、舞弊和内部控制的信息;
(二)协助董事会评估其工作,并提出适当建议;
(三)对组织各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提供咨询意见;
(四)在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过程中提供协助;
(五)在组织的道德文化建设中提供协助。
第五章 向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了向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提交项目的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概括、清晰地说明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本机构各类资源的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以及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清晰反映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与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就以下事项进行交流:
(一)讨论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是否满足董事会或至高管理层信息需求;
(三)讨论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至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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