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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1130-1 对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损害
主要相关标准:
1130-对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损害
如果独立性或客观性受到实质上或形式上的损害,必须向适当的对象披露损害的具体情况。披露的性质视受损情况而定。
释义
对组织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损害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利益冲突,工作范围限制,接触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的限制,在经费等资源方面受到约束等。
独立性或客观性受损的细节必须披露的适当对象,取决于内部审计章程所记载的内部审计部门和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对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承担的责任,以及损害的性质。
1、在任何情形下,但可以合理推断对独立性和客观性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损害,或者内部审计师对某种情况是否对客观性和独立性有损害存在疑问时,应当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如果首席审计执行官认定或判断算还存在,他需要重新分配内部审计师。
2、审计范围限制是对内部审计活动的一种限定,它会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其目标和计划。审计范围限制可能包括:
●内部审计章程所规定的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接触与业务开展相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
●经批准的审计工作进度;
●实施必要的业务程序;
●经批准的人员配置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审计范围限制及其潜在影响,至好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沟通。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考虑,对曾经与董事会沟通并已被接受的审计范围限制再次与其沟通是否合适。在组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或其他方面发生变动时,更有必要进行此项沟通。
4、内部审计师不得接受公司雇员、客户、顾客、供应商或者业务伙伴的酬金、馈赠和款待,接受这些会导致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受损。这种现象在审计师目前或未来执行的业务中都有可能出现。业务的 不能作为收受酬金、礼物和款待的借口。接受雇员和一般公众也可获得的价值极小的宣传物品(如钢笔、日历或样品等),不会妨碍内部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如有人提供数额较大的酬金或贵重礼物,内部审计师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实物公告1130.A1——评价内部审计师以前负责的运营
主要相关标准:
1130.A1——内部审计师必须避免评价其以前负责的特定业务。如果内部审计师为其在上一年度负责的业务提供q 确认服务,则其客观性视为受到损害。
1、内部审计部门调入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只有在调入或聘用至少一年以后,才能分配他们参与审计曾经负责或运营的领域,否则将被视为有损客观性,在监督审计工作和沟通审计结果时应进一步审议。
实物公告1130.A2-1 内部审计对其他(非审计)智能的责任
主要相关标准:
1130.A2——确认服务涉及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的职能领域时,必须由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某一方进行监督。
1、对于那些接受定期内部审计评估的非审计职能或职责,内部审计师并不承担其责任。如果他们确实承担了上述责任,那也不是以内部审计师的身份。
2、如果内部审计部门、首席审计执行官或内部审计师负责一项,或管理层正在考虑分配他们一项可能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运营性工作,则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评估某项业务分派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影响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立法机构、公共实体、监管机构和公众利益团体的期望;
●内部审计章程包含的允许和限制规定;
●《标准》关于披露的要求;
●内部审计师承担的业务审计范围和职责;
●运营职能(在收入、支出、声誉和影响力方面)对组织的重要性;
●该项审计业务持续的时间和职责范围;
●职责分离的适当性;
●是否存在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受到威胁的历史或其他证据。
3、如果内部审计章程中对给内部审计师分配非审计性业务有具体限制条款或者限制性语句,则需向管理层进行披露并与其讨论这些限制的必要性。如果管理层依然坚持这样的任务分配,则有必要与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讨论。如果章程中对此没有规定,则应该参考以下提到的几点指导意见,但这些意见应以章程的措辞为准。
4、当内部审计部门承担了某项运营责任,并且审计计划中涵盖了该任务,则首席审计执行官需要:
●通过由合同规定的第三方或者外部审计师来审计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的领域,将对客观性的损害降到至低;
●确保承担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领域的运营职责的人员不参加对该运营项目的审计;
●确保开展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领域的确认业务的审计师受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监督,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评估结果;
●披露审计师承担的运营职责、该运营(在收支或其他相关信息方面)对组织的重要性以及审计师和对该运营职能进行升级的人员的关系。
5、需要在向首席审计执行官汇报的领域的相关报告和给董事会的常规性通报中,披露审计师承担的运营职责,也可以与管理层和/或其他适当的利益相关方讨论审计结果。
披露损害不应否认这样的要求,及确认业务涉及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的职能领域时,必须由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某一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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