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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必须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必须由来之组织外部、合格且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负责实施。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与董事会讨论:
●更为平凡地开展外部评估的必要性;
●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和独立性,包括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释义
合格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由能够胜任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和外部评估工作的人员组成。
对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胜任能力的评估属于一种判断,需考虑选定人员的内部审计专业经验和专业资格证书,还需要考虑就接受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而言,检查人员所属机构的相对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掌握特定部门、行业或技术知识等。
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意味着与检查工作不存在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不隶属于或受控于被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的组织。
1320-对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报告
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结果。
释义
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结果的报告形式、内容和频率需要通过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讨论确定,同时要考虑内部审计章程明确的关于内部审计部门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的职责。为反映内部审计活动对“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遵循情况,外部评估和定期内部评估的结果在评估完成时应立即报告,持续监督的结果至少每年报告一次。上述结果包括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对遵循程度的评估。
1321-对“遵循《标准》”的应用
只有在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结果证实内部审计活动遵循了《标准》时,首席审计执行官才可以进行“遵循《标准》”的声明。
1322-对未遵循情况的披露
若未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影响到内部审计活动的整体范围或运作,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披露未遵循事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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