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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2060-1 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相关标准:
2060-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活动宗旨、权力、职责及与其计划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中还必须包括重大风险披露和控制事项,其中包括舞弊风险、治理以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释义
报告频率和内容要经过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讨论后确定,同时取决于所报告信息的重要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采取相关行动的紧迫程度。
1、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强调重要的业务发现和建议,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通报已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配置计划以及财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其出现偏离的原因和是否已采取或需要采取行动。
2、重要的业务发现是指那些根据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判断,可能对组织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重要的业务发现应包括舞弊、违法、差错、低效率、浪费、无效、利益冲突和控制薄弱环节等情况。
3、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对重要的业务发现和建议所应采取的适当改进措施作出决定。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可能会在考虑到成本费用和其他原因后,决定不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改进措施,并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将高级管理层对所有重要的业务发现和建议所做的决定通知董事会。
4、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决定不采取行动纠正报告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时,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考虑是否应将原先已报告的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再次向董事会报告。这一点在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可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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