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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的形式与体系
1、我国法律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比法律更严格的特殊程序。
(2)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它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4)地方性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它是依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缔结或我国加人的国际条约(如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或者由我国政府声明承认参加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2、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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