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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市2010年中级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2010年4月13日─5月7日。 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后。报名结束后,各报名点务必于5月14日前,将《审计报名卡》及《2010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一并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一并缴清报名考务费。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0]1号) 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1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0年4月13日─5月7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0年10月17日
初、中级: 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 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 报考高级审计师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5.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考试按以下条件掌握:
(1) 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财经、审计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②担任省、市审计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五年以上,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副局长以上职务五年以上,市级部门、市属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专设的内审机构副处级以上职务五年以上。
(2) 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署定、市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审计项目中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并获署、市审计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者;
②获省以上审计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6.中央在渝单位的人员可以参加重庆市高级审计师的资格考试。
(二)报考初、中级审计师条件:
1.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初、中级审计师条件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初、中级审计师条件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三)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工作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等材料。
四、报名程序和要求
(一)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考生须按要求认真填涂审计署下发的《审计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审计报名卡》)1份,应试人员可在各报名点领取该卡(从2005年起,国家审计署不另发行审计考试报考手册,应试人员可在网上自行搜索)。根据报考条件,经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携带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均为原件)和1寸(黑白、彩照)近照1张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各报名点务必保证《审计报名卡》上填涂和照片质量,无遗漏;《审计报名卡》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二) 考生填涂《审计报名卡》注意事项
1.除“考试地区”、“所在地区”、“考生报名号”栏外,《审计报名卡》所有信息项均须填涂。
2.应试人员要首先根据本人报考级别准确填涂“考试类别”栏。
3.应试人员应仔细检查“考试类别”等关键信息填涂是否准确。关键信息包括:“考试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
4.应试人员或被委托人填涂《审计报名卡》各栏目信息须完整准确,不能漏填、错填。否则,责任自负。
(三)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应准确无误地在《审计报名卡》统一填涂“所在地区”栏和“考试地区”栏代码。“所在地区”栏代码为55+报名点代码,例如万州区应为“5530”。“考试地区”栏的代码统一填涂为5500,“报名号”栏不填涂。
五、报名地点
(一) 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联系电话: 023-86868726、86868727)。
(二)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江北区区府路1号附1号农垦大厦四楼,联系电话:023-67765252)。
(三) 重庆人才大市场沙坪坝市场(地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赛博五楼,联系电话:023-65410804)。
(四) 重庆人才大市场大坪分市场(地址: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万友公司11楼1102房间,联系电话:023-68770085)。
(五) 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地址:南坪福天大厦A座5楼,联系电话:023-62986606)。
(六) 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中心(地址:万州区国本路51号,联系电话:023-58233611)。
(七) 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科(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联系电话:023-72227363)。
(八) 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地址:黔江区城西七路49号,联系电话:023-79222942)。
(九) 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地址:永川区人才市场,联系电话:023-49822425)。
六、考试收费标准
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为62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为100元。
七、考场设置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应试人员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八、教材征订
(一) 2010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可在审计署考试中心网站免费下载,网址。
(二)初、中级资格考试学习参考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为2010年修订版,共2册。
此外,审计署考试中心修订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复习指南》(适用于初、中级应考人员学习参考),内容除各章学习要求、学习重点、练习题外,还包括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初、中级资格考试试卷与标准答案。
(三)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学习参考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技术方法》,共6册,其中,《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研究》为2010年新版,其他为2005年修订版。
此外,审计署考试中心根据《2010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了《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内容除重点内容讲解、例题与解题指导、审计案例分析外,还包括2007年、2008年和2009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四) 考试学习参考书的征订由重庆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请考生直接与市审计局人事处联系。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8号,联系电话:023-67519158,联系人:王丹。
九、其它要求事项
(一) 自2007年起,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题型将进行调整,“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科目考试将取消简答题和论述题,题型调整为综合性分析题,题量为8道试题选答5道,每道题20分。
(二)自2007年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题型将进行调整,《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取消混合选择题和判断题,仅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题(或案例分析题),总题量与往年相当。
(三) 报名结束后,各报名点务必于5月14日前,将《审计报名卡》及《2010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附件)一并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一并缴清报名考务费。
(四) 各报名点请留存报名数据以便日后进行报名信息核对工作。
(五)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应试人员网上报名工作。
(六) 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后。
(七) 成绩查询和证书办理。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 “查询成绩”栏目查询考试成绩,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及相关证件等材料,前往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八)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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