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第二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示例】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 )。
A.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00万元的零售企业
B.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20万元的批发企业
C.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60万元的生产企业
D.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80万元的生产企业
【答案】AB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题
常 规 情 形 | (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3)进口货物。 | |
特 殊 情 形 | (1)视同销售货物(有八种具体情形)。 |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 |
(3)兼营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
(4)其他应税项目(如期货交易、缝纫业务等)。 | |
备 注 |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 |
【示例2】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 销售机器设备 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进口货物 D.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答案】ACD
【解析】依据见上表。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考生应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重点记忆。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销售代销货物 B.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C.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 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BCD
【解析】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不均的矛盾,防止借用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某木地板销售公司为卖木地板而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本月销售额为20万元,收取的安装费为1万元。该公司应将安装费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B.某酒店客房中备有香烟、白酒等单独向客人收费的高档消费品。本月该酒店客房收入30万元,该消费品销售收入为2万元。该酒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C.某汽车销售中心销售汽车,并附设汽车改装和修理门市部,二者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D.某大型商场为销售自行车,同时开展自行车修理修配业务。按照我国有关增值税方面的法律规定,该商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该门市部提供的劳务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
【答案】ACD
【解析】(1)关于A项,首先确定应税主体的主业是应纳增值税的还是应纳营业税的;其次,二者行为之间是否有紧密联系。若主业为应纳增值税的,为主业所带“副业”提供劳务,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相反如果主业是应纳营业税的,为主业所带“副业”提供的为应纳增值税的行为,该类混和销售行为,视为非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2)因酒店为应纳营业税的主体,客房中附带高档消费品,其销售额并入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故B项错误。(3)在兼营行为中,纳税人从事增值税的应税活动与从事营业税上的应税活动间并无直接的关联,这与混合销售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均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造成少纳税的现象。故C项正确。(4)D项目中主业和“副业”都属纳增值税的范围。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