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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法(初级不作要求)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1、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例题:(2005中)A企业因侵犯B企业的商标权,被所在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A企业不服,向该县所属市的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该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A.县工商局
B.市工商局
C.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D.B企业
答案A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2005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B.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
D.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E.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
答案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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