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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复习: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4/22 16:08:43 字体:

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
第一部分
第九章 审计报告
第二节 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

  一、国家审计报告的含义

  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两种。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和全面反映,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报告主体 审计组 审计机关
报告对象 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外出具
报告格式 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初步意见,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报告要注明“征求意见稿”,不编号 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意见,落款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并由审计机关按照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
法律效力 内部审计文书,并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文书,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国家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审计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5.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6.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7.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国家审计报告的撰写要求

  撰写审计报告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为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人员应掌握撰写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四、国家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审定程序

  1.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同第四章内容,10天的日期限制)

  3.审计组认真核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部门。

  4.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并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的事项包括:(下表)

4. 5. 6.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5.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复核的主要事项包括:(下表)

  6.审计报告等经过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下表)

  7.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前,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8.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9.审计机关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

  10.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件。要求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

  1.审计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3)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5)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2.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此外,《审计法》中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六、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专门文书。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五项:(了解)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3)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4)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七、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1.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向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结果的报告。

  《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2)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4)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5)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此外,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还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2.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审计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本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3)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和处理情况;

  (4)审计后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

  (5)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

  (6)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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