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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务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家债务收支;
——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结果。
5、指导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
此外,根据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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