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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本节所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只有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才为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必须将该意思表示出来。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项民事活动,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实施该项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思的表示行为。
它包括两方面: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标的合法
标的是行为作用的对象。标的合法是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1)标的可能,是指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
民事行为的标的不可能实现称为标的不能。
(2)标的确定,是指民事行为的标的自始确定或能够确定。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可以分为: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分为: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四)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其一,它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其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3.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4.追究法律责任
(1)首先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2)民主、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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