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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最少要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否则就无关系而言。
1.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就公民而言,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未达到成人年龄的人和精神病患者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利请求和义务承担要由其监护人来代为行使或承担。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1.物,即可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发现权和合理化建议等科技成果权。
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选举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的行为、雇用合同中雇工的劳动行为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权利——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义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某种行为,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
三、法律事实
(一)事件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失、地震、海啸、战争等。
(二)行为
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1.按其意识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积极行为,它使合同法律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很普遍的,如依法订立合同、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等。
违法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如遗弃亲子的行为、欠债不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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