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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审计报告
知识点八、国家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编审程序
1.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2.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3.审计组核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4.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计组报送材料:(6)
审计机关业务部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8)
5.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内容:(6)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6.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与第四章一致)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7.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签发后,应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8.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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