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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七章 财务报告审计
知识点五、资产负债表的审查
1.复查和评价审计证据
(1)实物资产如现金、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材料、在产品、库存产成品等存货,都要有经过监盘核实的证据,才能证实其实际存在;并且对企业为他人寄存代管或已出售收款而未结算转账的资产,以及在外部委托加工、寄存代管的资产,都要取得书面证据,以确定其所有权。
(2)银行存款和长期、短期借款,要经过清查核实,取得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和对未达账项调节相符的书面证据,才能证实其实际存在。
(3)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应付的票据和账款,要经过函证来加以证实。
(4)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负债的应付债券和其他长期负债,都要以书面凭证或有价证券的实物清点记录,作为审计证据以证实其存在。
(5)无形资产审查。
审查无形资产是否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审查期末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审查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是否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6)所有者投入的股本或实收资本。
2.检查会计原则的遵循性
(1)一贯性原则。
(2)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3)谨慎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
3.报表编制正确性和编制方法合规性的审查
4.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审查
审查企业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得税业务进行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5.报表所列主要指标可信性的审查
6.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披露正确性的审查
审查企业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预计负债,包括: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无须披露对企业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审查
审查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否按规定处理。
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非调整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判断日后事项的时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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