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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十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1.原告:
(1)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关注:
3.程序:
(1)复议选择型: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具体程序: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情形:(基本同复议)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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