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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十三、行政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移送、指定
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地域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共同的上级)。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移送管辖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
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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