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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知识点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以及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核准制和备案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2.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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