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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知识点六、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归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权、批准权(草案、执行报告)、撤销权(特例:乡、民族乡、镇有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撤销权
各级政府:编制权、组织权、报告权、撤销权、监督预算执行、决定预备费动用
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组织权、提案权、报告权(增加具体两个字)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权(本部门、本单位)、组织权(本部门、本单位)、报告权、上缴、接受监督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性政府债券。预算需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2.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4.预算草案的审核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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