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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销售额
1.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不包括: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的保险费,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共性:都是代收的
2.含税销售额转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销售 | 一张发票,折扣后;另开发票,全价 |
销售退回、折让 | 有证明单可以扣减 |
以旧换新 |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
还本销售 |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
以物易物 | 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项税额,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进项税额 |
包装物押金 |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1) 可以抵扣的情形
以票抵税 |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计算抵税 | 1.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2.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
(2) 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纳税人自用的应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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