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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九、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 烟中的雪茄烟和烟丝、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成品油、啤酒、黄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注意:自2009年5月1日起, 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新增)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凡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四、地点
▲注意: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了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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