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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0 11:09:03 字体:

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四、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

  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能够区分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注意:销售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

  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除了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三)特殊经营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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