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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四、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
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能够区分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注意:销售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
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除了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三)特殊经营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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