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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会议通知时间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 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4)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 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补充: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二)董事会
1.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 5-19人组成。
2.召开形式: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链接]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起。
3.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表决: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1/2)通过;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5. 会议记录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3.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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