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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一)注册资本
1.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万元;
2.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
(二)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的方式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标价出资。 (不包括劳务)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2.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
(1)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必须 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分期缴付出资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公司则没有这两项限制。
(三)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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