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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三、股份转让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除外:
事 由 | 程序要求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1.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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