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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合并形式:一是吸收合并(A+B=A);二是新设合并(A+B=C)
2.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减资和增资
减资程序要求同合并分立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的请求裁决解散公司。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第⑤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l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
(1)人员: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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