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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十、上市公司收购
需要披露的情形 | 首次披露 | 后续披露 | 股权转让限制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报告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首次披露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1.首次披露的报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后续披露的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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