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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二章 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
知识点八、向债权人函证应付款项数额(P260)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卖方对账单齐备,一般可不必函证。
1. 函证应付款项的必要性
如果付款内部控制有缺陷,又无卖方对账单可供审核,则应对应付款项金额较大、欠账时间较长,核对时发现账证不符、余额为零、往来频繁、变动很大的账户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账户,例如与被审计单位正常业务无关的异常项目等,有必要进行函证,以证实应付款项的实有数额。
对应付款项进行舞弊的目的是低估应付款项,手段以漏记赊购业务为主。
因此,进行函证不能完全查明未入账的应付款项。审计人员在收到债权人函证回函时,应将其反映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并与企业应付款项数额核对,如果不相等应查明原因。
2.函证对象
①内控有缺陷;
②无对账单;
③应付账款金额较大;
④欠账时间较长;
⑤核对时发现账证不符;
⑥余额为零;
⑦往来频繁;
⑧变动很大的账户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账户进行函证。
3.函证回函认可的金额与函证金额有差异
4.可能存在舞弊
函证应付账款时,被审计单位无法提供债权人确切的单位和地址,则可能存在舞弊问题。诸如为逃税或截留利润而将收入转到应付账款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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