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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五章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知识点十一、借款费用的审查(P332)
1.借款费用资本性的审查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是否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3)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
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4)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其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5)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价值。
(6)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
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记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的价值;
在所构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构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甚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8)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本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构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财务费用的审查
(1)财务费用确认正确性的审查
财务费用的确认首先应符合财务费用性质的规定,还应检查确认的时间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
(2)财务费用发生额真实性的审查
审查其确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活动而发生,审查其数额却为递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的净支出;审查其计算的正确性。
(3)财务费用结转合规性的审查
按规定,财务费用应于期末全部转作当期损益,该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3.其他项目的审查
(1)计算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各个月份平均余额,利用适当的利息率估算利息费用总额,并与财务费用账簿记录核对,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多计或者少计利息费用。
(2)根据审查期内银行借款期限、借款额及利率等资料,符合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金额,按照借款期限审核各月份的预提数,验证当期利息支出的正确性。
(3)复核利息支出净额,查明当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已扣除。
(4)检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外币货币资金明细账以及用外币表示的债权、债务账户,证实其期末余额的正确性;根据期末外汇汇率验证汇兑损益的正确性。
(5)通过账证核对,证实有关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
4.审查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借款费用的正确性
审查企业是否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包括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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