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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审计法
知识点五、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制止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处理处罚权: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审计处理权 |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不是行政处罚 |
审计处罚权 | 属于行政处罚 |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7.建议权: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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